根据田润莲与陈祥飞达成的资产转让协议,田润莲与陈祥飞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以下事项:
田润莲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陈祥飞。本公告清单所列债权凡涉及最高额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最高额抵押担保、权利最高额质押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的相关《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权利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等,约定担保的债权合同已特定化为公告清单所列示的对应债权合同及相关展期协议和其他补充协议。陈祥飞作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方,现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陈祥飞履行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转让方:田润莲,联系电话:13847783333,联系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街道东赫新城3号楼2单元,受让方:陈祥飞,联系电话:15247764444,联系地址:鄂尔多斯市恒森国际嘉园,2023年8月18日,基准日:2023年8月18日,单位:元。
附:公告清单序号债务人本金利息合计担保人.1、鄂尔多斯市神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144684.91 16,450,603.45抵押、保证。
1.高瑛、李杰提供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1号街坊A3号楼303号建筑面积486.17m的商业用房(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旁再就业市场内)抵押担保;
2.高瑛和李杰、李亚光和冯媛媛、李亚春和乔美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注:1.本公告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陈祥飞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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