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李继龙、聂学军、刘学堂、姚科银、何刚、余芳勇、谢宝鑫、任斌
我公司(或简称“湖北工建”)就与贵方相关事务,出具本工作联系函:
一、 基本事实经我公司核实,了解到以下事实:湖北工建于2019年2月26日与恩施青云崖文化旅游特色小镇项目(以下简称恩施青云崖项目)建设单位恩施中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恩施青云崖文化旅游特色小镇项目EPC合同》。2019年11月湖北工建与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业)签订了三份分包合同,涉及道路工程、5+1还建房、神掌峰公园、神掌峰商业街、临时办公楼装修、鹰嘴岩公园工程。在分包合同签订后,中科鸿业未经湖北工建同意,继续违法分包,随后多名实际施工人员通过层层信访的方式,声称未得到足额工程款。为此湖北工建按照恩施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组建了恩施青云崖项目遗留问题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在恩施市政府的参与下制定了《恩施青云崖项目联合工作小组工作方案细则》(第一版)、《恩施青云崖项目联合工作小组工作方案细则》(第二版),用于解决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清算问题。
二、具体要求经多次询问,贵方自称是“恩施市沙地乡麦淌村农村公路畅通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经湖北工建及恩施市政府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共同审核,贵方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参与施工,请贵方于收到本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工建提交基础性资料,用以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及完成施工内容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分包合同、结算书、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函件往来、工程款收款回单、发票、人材机投入证明、施工照片视频、工程签证等。请贵方积极配合,我公司将依法依规保障贵方合法权益,如上述期间内贵方未予配合,则视为贵方放弃本次机会并同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