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转运(身份证号:4201111964****1020):
我局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46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卫医罚〔2022〕019号)。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新洲支库(先到我局开具《新洲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新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志军、段思明;联系电话:027-86923958;联系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街151号(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