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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农村局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5/4 10:39:04

张艇艇: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日对你涉嫌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农(渔监)告〔2022〕202号),因采用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2022年11月14日,本机关对你涉嫌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予以立案。


现查明:你驾驶浙岱渔15365船在E121°52,N33°05′海域使用笼壶从事捕捞作业,捕捞渔获物(梭子蟹)120千克,现场出示该船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标明船舶所有人为你本人,《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核定的船长为38.85米、认定主机总功率为400千瓦,《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笼壶、作业场所:本设区市(舟山市)A类渔区、本省(浙江省)C类渔区。船上有船员18名,均持有船员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海洋渔船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你船缺少助理船副1名,二级管轮1名。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渔获物(梭子蟹)120千克(放流);二、罚款人民币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15号,联系人:陈伟伟,联系电话:15261959719。


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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