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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4/17 10:07:36

当事人: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269184442(3-8);法定代表人姓名:赵国柱;违法建设地址:贺兰县洪广镇金山村110国道西侧。


经查明:由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宁夏昊天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托斯卡纳葡萄酒庄建设项目,位于贺兰县洪广镇金山村110国道西侧,建筑总面积为2174.05平方米,合同价款为620万元,存在未对酒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施工的宁夏昊天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托斯卡纳葡萄酒庄建设项目存在未对酒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施工的宁夏昊天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托斯卡纳葡萄酒庄建设项目未对酒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因当事人施工的宁夏昊天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托斯卡纳葡萄酒庄项目,未对酒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系统自由裁量权基准》,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国柱(法定代表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上述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贺兰县综合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对上述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贺兰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听证,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蔡建成、王晶,电话:17795158790;地址:贺兰县银河东路324号


贺兰县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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