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永来(身份证号码:34272619******2917):
由本局调查的余永来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经调查,你于2022年底在凫峰镇恒峰村庄二组自己正房后面开始动工建设附属房,现已建成砖混结构房屋一层,占地面积41.26㎡。你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现案件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1.26㎡;
二、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对上述作出的拟处罚决定,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祁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老计生服务站)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农(宅基地)告〔2023〕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汪泽泓、黄浩;联系电话:0559-4517889。
王利群(身份证号码:34272619******2918):
由本局调查的王利群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经调查,你于2023年1月底在凫峰镇恒峰村庄二组自己正房后开始动工建设附属房。2023年2月2日,凫峰镇政府到场制止,你仍然继续动工建设,现已建成砖瓦结构房屋一层,占地面积28.95㎡。你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现案件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8.95㎡;
二、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对上述作出的拟处罚决定,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祁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老计生服务站)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农(宅基地)告〔2023〕3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汪泽泓、黄浩;联系电话:0559-4517889。
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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