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彩菊(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1225xxxx):
因你经营的位于如东县岔河镇龙凤村八组任维全住宅北侧的废布漂白项目通过渗坑这种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超标生产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03环罚字〔2022〕162号),并于2022年7月26日向你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你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生效。截止目前,你已改正违法行为,但未缴纳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及相应滞纳金。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履行该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以及因逾期未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如东支行,户名:如东县财政局,账号:32001647336051120138。
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7个工作日内,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经过催告后10日内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