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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3/23 9:35:13

冀文邓(男,年龄:53周岁,出生日期:1969年04月16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6904163513,住址:河南省邓州市赵集镇冀寨村冀寨122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

2022年9月8日15时50分,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河南村平安北路四条12号检查发现:

1、现场见1人正在输液,使用的产品为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垃圾桶内见使用过的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房间内有头孢氨苄甲氧苄啶胶囊、怡常诺氟沙星胶囊等(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顺卫医保决[2022]J1-35号)。

2、现场未见该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现场未见冀文邓《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当日予以立案。

经调查核实,2022年9月8日,冀文邓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河南村平安北路四条12号擅自对患者赵红侠开展输液的医疗执业活动,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对冀文邓和患者赵红侠的询问笔录、冀文邓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顺卫医保决[2022]J1-35号。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顺卫医保决[2022]J1-35号)并处以20000元整罚款。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顺卫医罚[2023]0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罚款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顺义支行。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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