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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3/22 9:16:46

当事人名称:曾繁河(个体陆域海水养殖场),身份证号码:460027196407074718,住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老城开发区管委会。


你位于澄迈县桥头镇沙土村委会那南村养殖场项目,养殖尾水收集池内放置一个潜水泵,潜水泵连接一条直径约15cm的蓝色软管,该软管连接养殖场尾水收集池(用于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尾水)和养殖场西侧的空地,尾水收集池岸边发现连接潜水泵的电源线和开关,现场正在将养殖场养殖尾水通过潜水泵(连接直径约15cm的蓝色软管)排放至养殖场西侧的空地上。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6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澄综执罚决字〔2022〕ST0017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9.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收到上述决定书后,于2022年6月27日向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澄迈县人民政府2023年1月19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澄府复字〔2022〕74号),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澄综执罚决字〔2022〕ST0017号)。你未履行缴纳人民币19.5万元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澄综执罚决字〔2022〕ST0017号)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人民币19.5万元的罚款;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19.5万元。

共计缴纳人民币39万元。


催告期限内你(单位)对上述义务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蒙绪腾,联系电话:67630552,地址: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楼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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