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公司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获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山西分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项目的处置公告》(编号:2023022000000010),其中拟处置其自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处受让的、对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山西翔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融资租赁标的物系山西翔宇名下的“年产2.5万吨RT培司和4万吨4020防老剂生产线”。
有鉴于上,我公司现正告信达山西分公司及全体潜在受让方,上述融资租赁标的物为侵权设备,应当予以销毁,不具有交易流转的正当性。因此,信达山西分公司不得以转让前述债权的名义擅自处置有关该套侵权设备的任何权益,全体潜在受让方不应受让前述债权而对前述侵权设备主张任何权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于2018年作出《二审刑事裁定书》,全面查明山西翔宇利用我公司商业秘密新建上述侵权生产设备等违法事实,裁定山西翔宇等主体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述侵权生产设备属于犯罪工具。同时,针对山西翔宇实际控制人另行设立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使用上述侵权生产设备的侵权行为,江苏高院于2021年度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销毁上述侵权生产设备。另外,江苏高院已作出生效《行为保全裁定》,裁定查封上述侵权生产设备。
鉴于人民法院已明确作出上述司法裁判,且其中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行为保全裁定》均为生效裁判文书,故上述侵权设备作为犯罪工具依法应予销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流转。如信达山西分公司拟继续处置上述融资租赁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有任何主体拟受让上述债权并对上述侵权设备主张权益,则我公司保留追究信达山西分公司及受让方等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