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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2/11/11 10:50:36

北京梅牡众筹文化有限公司董事会暨董事长杨宸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北京梅牡众筹文化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我机构持有北京梅牡众筹文化有限公司(下称“梅牡公司”)10%的股权,有权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根据《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梅牡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限均已届满,需要重新选举和更换; 而梅牡公司已长期未召开过股东会,且我机构无法掌握梅牡公司经营状况,提议解散梅牡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我机构特函告:

1.提请董事会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股东发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含附件所列拟议提案),召集并主持梅牡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


2.如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董事会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义务。我机构将按照《章程》规定提请梅牡公司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该临时股东会会议,若梅牡公司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该临时股东会会议,按照《章程》规定,我机构将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该临时股东会会议。


北京顺隆投资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顺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1日


附:

本次临时股东会拟议提案为:

1.因本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限均已届满,提议审议本届董事会履职情况,并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

2.因我机构自2016年成为梅牡公司股东后一直未能掌握梅牡公司经营状况,提议听取并审议2016年至2021年各年度梅牡公司的经营计划、收益及亏损状况。

3.鉴于梅牡公司长期未能召开股东会,我机构长期无法掌握梅牡公司经营情况且无法参与梅牡公司运营管理,提议解散梅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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