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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2/11/9 9:15:26

当事人:河南旭茂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811EGXB;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翠微路11号302-2.


当事人河南旭茂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773元;2.处4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48773元。


当事人河南旭茂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原银行洛阳分行(收款人: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10102010900109;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并持银行汇款凭证到洛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罚没票据。或者到洛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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