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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略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2/10/25 12:55:47

致:张倩、孙兰华、孙启华、耿伟伟、孙媛媛、丁义华、张静、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青岛威达尔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 31日作出(2014)济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506263元、逾期利息3006666.67元(逾期利息计至2014年3月31日,嗣后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4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律师代理费467799.99元;二、被告孙兰华、孙启华、耿伟伟、孙媛媛、丁义华、张静、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青岛弘威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威达尔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平他项(2012)第62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87元,由被告张倩、孙兰华、孙启华、耿伟伟、孙媛媛、丁义华、张静、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青岛弘威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威达尔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后济南市天桥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更名为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与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其在(2014)济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与刘启芳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506263元、逾期利息3006666.67元(逾期利息计至2014年3月31日,嗣后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4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律师代理费467799.99元;)扣除已执行的款项全部转让给刘启芳先生,由刘启芳先生享有上述债权项下的全部权益。


望张倩、孙兰华、孙启华、耿伟伟、孙媛媛、丁义华、张静、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青岛威达尔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该债权转让通知书登报公告后继续向刘启芳先生履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青岛经略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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