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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0/7/28 9:58:18

青岛垒德康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M9DM15Y):
  

我局于2019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的大型空压机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擅自于2018年8月8日建成并投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款规定进行处罚,我局于2020年5月15日以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环即听告字〔2020〕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现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擅自于2018年8月8日建成并投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3、二者合并罚款贰拾贰万元整。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即罚字〔2020〕2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即墨区通济街146号,联系电话:88529798。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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