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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0/7/27 14:32:44

被处罚人名称:高海燕,身份证号:372324197704180017,地址:无棣县信阳镇南张村村南。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不锈钢加工厂将未经处理的研磨废水、震动废水、酸洗后水洗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直排到厂房西北侧的无防渗措施的池塘内,监测显示 COD:106mg/L,超标0.767倍。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以上事实有《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无棣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关于责令高海燕不锈钢加工厂停止生产的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等证据为凭。

你不锈钢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6月3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滨环罚告字〔2020〕6-3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滨环听告字〔2020〕6-12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要求:“违法程度特别严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或造成环境危害的,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该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陆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缴纳罚款后,应将通用票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棣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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