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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0/7/23 9:00:29

陈炳林(公民身份证号:320926196403033515):

你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房一案,我局已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自然罚告字〔2020〕18号),该处罚(听证)告知内容如下:

2004年1月5日,你与西团镇西团村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书》。协议约定你使用西团镇西团村107.5平方米(非耕地)作为车库,四至为:东至汽修厂围墙、西至车库、南至新建路(住宅)、北至空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自2004年1月5日至2006年1月5日。1月7日,你向原大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到期后未进行续期。经查,你在临时用地上修建了一幢2层楼房(砖混结构,现用作住宅)和一幢平房(砖混结构,现闲置)。经现场勘测,实际用地面积116平方米(均为建设用地),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违法用地勘测图1份、临时用地报批表1份、临时用地协议书1份、规划图1份、现状图1份等证据证实。

你未经批准擅自在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西团村境内的临时用地上超面积修建永久性建筑且到期后未自行拆除、未恢复土地原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6.0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房屋,面积116.0平方米);
3、对违法占地行为并处罚款580元(建设用地5元/平方米,合计人民币580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请自公告发布之日60日内到我局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15-83512532。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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