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中国最好的报纸广告刊登致:灵宝市鹤立果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刘鹤立、刘海风、丁凤琪、郭灵绸、索越华
根据华夏女娲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让人)与刘冬(受让人)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出让人已将如下所述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利等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受让人,请您及时向受让人履行下述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刘冬作为以下债权的受让人,现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或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13165114Z054,合同到期日:2015年11月27日,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佰万元(小写¥8000000.00);
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3165114Z054-01,合同到期日:2015年11月27日,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佰万元(小写¥8000000.00);
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3165114Z054-02,合同到期日:2015年11月27日,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佰万元(小写¥8000000.00);
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3165114Z054-03,合同到期日:2015年11月27日,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佰万元(小写¥8000000.00);
2015年11月27日签订的《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合同编号:13165114Z054-展(01),合同到期日:2016年5月27日,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佰万元(小写¥8000000.00);
以上合同约定的债权(债权均已由2017豫12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特此通知!
华夏女娲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