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南京君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03栋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lWKGHJ45,法定代表人:江朝飞。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2018)宁建人社察理字第43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018)宁建人社察罚字第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你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盛清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已构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为盛清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人民币9027.00元(以上金额计算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正式缴费时金额以缴费凭单为准。此款不含盛清新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你单位处以27081.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缴纳罚款,地址:南京市汉中路95号,账号:南京市建邺区财政局10020000000327102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内到本局领取《缴款书》。(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8号3楼304室,联系人:周佳、杨勇,电话:025-86468882)
特此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