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国乔:
你与昆仑公司因“兰庭住宅区四期工程21#、22#、23#、24#、25#、26#楼以及5#楼车库”项目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因双方对债权债务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你于2016年10月31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案号:2016鲁13民初607号)昆仑公司、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通过法院确定金额,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判令昆仑公司支付你:工程款1278.022578万元,利息损失417.118169万元(以1278.022578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2月25日暂计算至2019年2月14日),鉴定费5万元,案件受理费3.831336万元,总合计款项共1703.972083万元,另一被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1278.022578万元,利息损失417.11816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昆仑公司履行代偿后,自行依法向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你与昆仑公司又因“颐高上海街二期A区、B区”项目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因双方对债权债务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昆仑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你(案号:2016浙0106民初10034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你支付昆仑公司:借款本金774.3506万元,利息损失566.437464万元,逾期支付利息382.432403(以774.350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合计款项共1723.220467万元。
综上,你与昆仑公司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鉴于上述两笔债务均系金钱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抵销权的成就条件,昆仑公司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有权行使抵销权。
现特发函通知你,将上述两笔债务在对等金额1703.972083万元内相互消灭,以清偿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2016)鲁13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昆仑公司需支付你的债务(以最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金额为准)。你在收到此函后,昆仑公司欠付你的债务1703.972083万元立即消灭,你欠昆仑公司的剩余款项仍按2017浙0106执6046号继续执行至你履行完毕日止,望你尽快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逾期你将承担更多的支付义务。
通知人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