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桂南: (身份证号码:43232219670603****)
你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孔雀石绿的黄骨鱼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罚款人民币1万元。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芙)食药监食罚[2018]6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电话:0731-85058719)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000838907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东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芙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