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溢龙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樑 身份证号码:G243102(4)):
我局于2018年01月29日向你单位公告下达了番环罚〔2018〕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叁拾万元整,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因你单位已搬离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5座二楼202室的生产地址,上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上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番环罚催〔2018〕19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停止生产并在此期限内向本局重新申领《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叁拾万元整及加处罚款叁拾万元整,合计陆拾万元整(加处罚款自2018年4月15日起算,每日为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即9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