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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9/27 9:38:16

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学礼与你单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18)16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

  

一、确认吴学礼与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7日已解除;

  

二、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吴学礼到嵊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吴学礼可享受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报销手续,并在收到报销款项后立即支付给吴学礼。

  

三、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吴学礼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796元(4个月×4699元/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7228.75元,以上共计36024.75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全部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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