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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7/9 10:42:32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24:00前提交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海关管理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17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将依据上述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二、凡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17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须于2018年8月31日前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gzaic.gov.cn/)“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进行补交,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状态,不予行政处罚;2018年8月31日后补交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凡未按规定报送2016、2017年度报告且未纳税申报的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依法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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