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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6/7 10:46:49

永宁县望远镇上京酒店(倪凤尚):

 

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住宿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永卫计公行罚〔2016〕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永宁县永红西路6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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