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世锦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塔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ZB2015-16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你公司为红塔银行、玉溪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主合同债务人马锦涛签署的编号为 10006213201503305 的《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最高债权额为5000万元的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已于2016 年5月16日届满,但截至本函发出之日,马锦涛仍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编号为 ZB2015-1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在马锦涛未履行清偿义务时,你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清偿马锦涛尚欠的本金及截止本金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联系红塔银行协商处理上述清偿事宜,履行你公司应承担的保证担保责任。否则,委托人及红塔银行将及时启动司法程序追究你公司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