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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4/12 9:28:12

王素真(女,年龄58岁,1959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5909252545,住址:河南省商水县姚集乡匡王村九组):本机关依法查明王素真自2017年10月2日至2017年10月12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北一排17号非医师行医。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王素真给人看病不出具票据,现场发现违法所得28元。现场发现违法药品器械有:注射用头孢曲松钠6瓶、替硝唑氧化钠注射液3瓶、氯化钠(0.9%)注射液1瓶、葡萄糖(5%)注射液1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6只。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违法药品器械:注射用头孢曲松钠6瓶、替硝唑氧化钠注射液3瓶、氯化钠(0.9%)注射液1瓶、葡萄糖(5%)注射液1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6只、2.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3.没收非法所得28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卫医罚[2018]0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委(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龙河路18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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