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由无数个人小隐私组合而成的大数据,对于个人的重要性越来越大,数据也变得越来越敏感。道理在于,在大数据时代,由于对数据的汇集、处理、掌控、分析乃至分发的各个环节,几乎都集中掌控在少数高科技公司的手中,人们对这些涉及个人的隐私数据的把握,实际上处于茫然或失控状态。不过即便由于技术隔阂、不透明等原因,公众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那些搜集处理涉及公众个人隐私数据的公司却必须对此敏感,并对相关行为负法律责任。
当然,问题也在于,虽然公众的个人隐私越来越成为数据链中的一环或数据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其隐秘性需求却并未改变,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依然有效,也仍然适用于这些新的处理程序和手段,由此实现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退一步说,即使隐私保护的法律原则有所疏漏,在对待公众个人隐私上,不作恶、不钻法律空子,或在数据使用后果不明、难以判断时停止所为都是正确的价值选择。
可以肯定地说,在公众个人隐私和便捷性之间,确有一定关联。但是,若问有多少人愿意以自己的隐私来交换这种便捷性,恐怕并不能得出“很多情况下他们是愿意的”结论,即使少数愿意的,也是建立在知情、法定条件允许下进行的。
许多便捷性也并非必须以隐私交换为条件。即使有人愿意,也不能将“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等同于“开放”,这既是对隐私的误解,也是对“开放”的扭曲。一个隐私满天飞的地方,并不能被称作“开放”。
对于个人隐私和便捷性之间关系的现状,只能提醒公众、监管机构和立法机关,在高技术条件下,对那些汇集、处理、掌控、分析、分发涉及公众个人隐私数据的企业应加强监督、监管,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在技术不断进步的时代,更应该注重保护公众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