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无处不在”来形容时下的虚假健康信息,尤其是在食品保健品领域的虚假健康信息现状,恐怕很多人会深有感触。也正因为这样,国家卫计委、食药监总局接连发文整治虚假健康信息,可谓及时而且必要。那么,怎样才能有效治理和整顿虚假健康信息呢?
汇总时下的虚假健康信息散布渠道,大致有这么几个主要途径:一是相关食品药品生产厂家官网;二是媒体,包括传统的报刊、电视电台等,以及新兴的网络、微信等;三是线下实体店。这些虚假医疗、保健食品等广告或夸大其词,或各种冠以专家说法之名的伪科学等,虚假宣传的目的,就是为相关产品虚假造势忽悠消费者,最终达到非法高额牟利的目的,害人不浅。
深入研究不难发现,包括生产企业、媒体、实体店等之所以敢于或者说能够随意忽悠发布虚假健康信息,形成一条纵横交叉的利益链,其中固然有监督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不及时、查处制止不力,以及时下健康信息普及还不够有力,百姓健康信息掌握还不平衡等基础原因,但更重要的根本动力,恐怕很多时候还是从生产厂家到中间商、媒体等,再到末端实体店等,都从这一造假说谎中轻松获得实惠和利益,但成本却很小甚至没有。
反过来讲,要想有效遏止时下泛滥的虚假健康信息,除了要在健康信息平衡宣传供给、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有效作为外,最根本和关键的就是要在斩断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的利益链上下工夫。比如,对于发布虚假健康信息的生产厂家按产品出厂标的总额、中间商按销售总额没收,并处一倍或数倍罚款,乃至刑事处罚,使其从根上不敢进行虚假健康信息宣传;对广告商虚假广告收入全额没收,并处一倍或数倍罚款,乃至纪律司法处置,使其不敢作虚假广告,切断虚假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同时对一些通过自媒体传播的虚假健康信息,也要加大源头发布打击,以及对平台运营商责任的处置,多方堵住虚假信息传播的路径。
就现有法律法规来看,尽管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已经引入惩罚性赔偿理念,但与“巨额”还有不小的差距。要想有效做到或提升对虚假健康信息宣传的严厉处罚,仅靠不折不扣地执行现有法律,可能还存在具体规定上的处罚力度不足等难题。也就是说,需要通过一定的修法、完善制度解释等,才可以有效做到这一点。
此外也要看到,虚假健康信息宣传与虚假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在危害效果上可谓不相上下,甚至前者有过之而无不及。去年5月中旬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今年初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都明确提出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期待这一制度尽快落地,并在这一制度制定的过程中,能够把虚假健康宣传等行为也纳入到这一制度的监管中,通过极限增大的作假责任,遏制虚假健康信息的宣传,以及背后虚假产品销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