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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农民工的 付出得不到回报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10/11 15:38:01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今年7月,人社部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被欠薪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在相关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加大工作力度,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数量和工资呈现下降趋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以2016年为例,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仍有236.9万人,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270.9亿元,比上年增加0.9亿元,增长0.3%。
  

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关键在于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有关部门曾从建立欠薪保证金制度的角度来遏制欠薪乱象,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推行工资从银行代发,企业交保证金,通过动态监控保证工资到位等。这种设计契合了源头预防的着力点,但部分行业仍然有“打擦边球”行为,原因在于保证金制度要靠行业自觉,而一般欠薪也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导致企业没有足够的参与动力;再者,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行业往往存在“层层转包”,中间环节复杂,农民工合同意识普遍不强,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针对企业清偿欠薪动力较弱的特点,相关部门曾多次强调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而通过“黑名单”制度倒逼自觉性、主动性,正是将事后惩戒和源头预防相结合,形成完整的制度闭环。
  

针对拖欠工资的“黑名单”要处以严厉惩治,如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等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直击某些人过去“与己无关”的心理特点,形成了有效覆盖。但也需要看到,《办法》起的是指导作用,相关工作由各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执行,而各地情况不尽相同,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若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形成真正“杀伤力”,关键在于惩戒要“真”,名单要“实”。对于前者,不仅要明确融资贷款、税收优惠方面的限制,甚至可参考对“失信老赖”的做法,尽力避免使联合惩戒流于形式;对于后者,要建立各部门之间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定期公开信息,建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为国家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好欠薪问题,是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增加农民工打工收入、增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要建立一个协调解决欠薪问题的、通行无阻的“横向网络”,还要发动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决不能让广大农民工的辛勤付出得不到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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