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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为何难以真正落实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6/14 13:50:02

刑事审判一个重要原则“疑罪从无”,既是“两高”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一再明确规定的,也是“两高”高层一再强调的,更是司法改革中要求通过改革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只有真正落实“疑罪从无”的司法审判原则,才能够在更高水平上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要求。然而在现实之中,“疑罪从无”原则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的落实真是难之又难,作为一名律师对此不仅有着切身的体会,同时也对为何会造成如此现象的根源作了自己的一些思考。

      

“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落实的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就是还难以做到凭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一针见血地指出有些案件是“起点错、跟着错、一路错、错到底”。作为律师我清楚地看到在基层司法机关这样的现实一直存在,而且很顽固,难以根治。原因很多,有法官素质不够高,难以承担公平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原因,这是能力因素,还可以理解。有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担心被追责,给审判机关压力,导致审判机关放弃原则的原因;有审判机关没有站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而是站在了侦查、公诉、审判相互配合协作的角度的原因。这二个原因是经过审理已经知道错了,仍然死不认错,就是司法办案机关的脸面比嫌疑人的人权更加重要,这是党和人民不会理解,也不会谅解的。另外,从司法腐败的因素看,“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事实存在,自然是“疑罪从无”原则难以得到落实的一个重大原因。

      

从律师执业角度,本人对于“疑罪从无”原则得不到真正落实,有着切肤之痛。2016年一起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面对事实公诉人自己也无话可说。律师事务所还专门请国家顶级刑法、刑诉法专家学者对案件进行了论证,形成了专家意见,供法庭参考。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审判法院照样判决嫌疑人构成犯罪,并作出判决。今年又有一起刑事案件,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受害人在受到侵害时是否严重醉酒?在案证据中唯一的客观证据,即侦查机关为证明受害人严重醉酒而对受害人进行的血液测试结果,该测试结果受害人血液中没有丝毫的酒精含量。对这一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公诉机关竟然不向法庭举证。作为辩护人对此提出质疑,指出是否严重醉酒应当有客观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而不能仅凭受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来确定。但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看着一个个没有确凿证据,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嫌疑人被法院判决有罪。让我觉得“疑罪从无”原则落实的可望不可及,在历史原因形成的冤案还未被一一平反的情况下,由于“疑罪从无”原则得不到真正落实,又将会有不少新的冤案被制造出来。以一位律师的职业良心说,对此,我的心一直在流血。我想这样的情况,中央高层一定是清楚的,全国刑事辩护律师们的心里更是像明镜一样。决不能让“疑罪从无”原则成为摆设,成为一个遮掩司法不公的挡箭牌。这样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整体推进中,反腐败取得重大成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从根子上破解“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如我在文中所分析的,真正打通司法改革中人为造成的“肠梗阻”。只有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坚决排除一切阻力,无条件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才有可能做到让无罪的人不再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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