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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改后,广告规矩了吗?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2/3 15:00:21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广告因其具有针对性强、速度快、受众面广等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已经发展成为当今最具活力的新兴广告形式。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对于互联网广告的监管难度也更大。首先,互联网上的很多广告是转瞬即逝的,取证往往比较困难,不同于传统媒体是固化可查的;其次,互联网广告的载体更加多元,传播更容易,速度更快,从而误导性和危害性也更大;再次,互联网广告与公众的互动性更强,很多不明真相的公众本身不是消费者,但是为了领红包也会点赞、转发,给身边的人造成误导,欺骗性不易识别。

  

针对互联网领域广告业问题比较突出的现状,刘俊海分析,一方面是行政监管能力有限,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执法供给仍然小于执法需求;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收益小于维权成本,面临着“追回一只鸡要杀一头牛”的选择困境,实践中往往还会因为证据不充分而败诉,最终可能维权不成,还要自己承担律师费等开支。从经济角度来看,消费者进行维权,显然是不合算的。

 

“广告法的修改和实施,在法律层面上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要真正做到规范整个广告业,需要多管齐下、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俊果认为,“同时,也需要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和法律素养的提高。”

  

针对广告业的进一步规范问题,刘俊海提出了协同共治的基本思路。他指出:第一,相关的执法部门应该加强行业执法监管;第二,广告发布者应自律;第三,相关行业协会也要加强自律,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组织不仅要自治,还需要自律,自律才是最好的自我保护,行业协会要及时清理行业内失范的“潜规则”,对消费者更加负责任;第四,还需要做好社会的监督监管。

  

法律是动态发展的。这次修订中,广告法的修改幅度比较大,涉及面也比较宽,内容上也有了大的扩充,将原来很多规定细化,可操作性更加强。比如充实和细化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提高了法律责任的威慑力等等,这都反映了市场监管的需求。专家认为,相关部门除了认真学习和落实修改后的广告法之外,还需要及时做好配套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工作。比如: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的标准如何判断?“代言”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应当从严解释?互联网领域的广告业规范如何更具体?这些问题,还需要今后相关部门根据实践需要进一步细化。

  

采访中,几位专家均表示除了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以外,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公民敬畏法律、信仰法律的意识,不打法律的擦边球。只有社会公众加强守法意识,广告制作者才能更加慎独自律,百姓消费才能更加理性,社会监督才会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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