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
于2016年12月12日指定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为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3月10
日前,向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苏州市金枫路216号东创科技园B3幢207室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
215000;联系人:史敏寅、惠志勤 联系方式:13915567015、13771925326 传真号码:0512-6802649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
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苏州市大元
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3月24日14时在
本院第十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
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