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各地主管税务机关都要求先登报声明原件作废后才能补办新件,具体要求如下: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如:北京晚报、北京晨报、新京报、京华时报、信报、法制晚报等)
补办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2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办税服务厅对申请资料审核后,报领导岗批准,登记作废证件信息,重新制作相应税务证件,收取相应工本费。将《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及重新制作的税务证件(凭证)退回纳税人。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补办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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