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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财产分配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10/11 14:31:18

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裁定宣告龙德公司破产,并于2017年8月29日裁定认可龙德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已于2017年9月10日起开始实施了第一次分配。


现债权人提起的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均已全部取得生效判决,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完成,已无破产财产的继续取得。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办法实施追加清偿的条件已经具备。为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6条第2款之规定,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现将分配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一次分配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货币资金449,698,364.03元,优先清偿破产费用12,011,704.81元,优先清偿消费购房者优先债权326,043,814.00元,并清偿有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78,078,875.54元后,余额33,563,969.68元。第一次分配后取得应收款项清收所得7,544,853.86元,截止2023年9月25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3,706,635.40元,预留破产费用与实际发生的差额1,787,937.34元,本次分配预留破产费用3万元。


本次可供最后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46,573,396.28元,以100%的比例清偿优先债权额7,039,175.71元,清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3,138,798.09元(债权额227,858,350.85元,清偿比例1.3775%),清偿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3,697,293.34元(债权额355,580,150.73元,两次分配后的清偿比例合计22.9980%),以100%的比例清偿劳动债权1,959,058.83元,以100%的比例清偿税收债权25,932,220.37元,并在普通债权总额1,413,607,481.99元的范围内按0.3400%的清偿比例进行分配。


债权人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的,管理人将依法提存,但自本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将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将向其他债权人分配提存的分配额。


龙德公司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的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事项。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工作完成后,将依法向龙德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章)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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