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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希克开发总公司清算组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3/7 9:22:13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01清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峻臣实业有限公司对海南希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为希克公司)的强制清算一案;〔2022〕琼01强清2号《决定书》指定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担任海南希克开发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为清算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希克公司债权人、对希克公司名下不动产享有所有权的业主,应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或不动产所有权,并提供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未按期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希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未及时清偿或交付的,清算组将依法予以追偿。


特别提示:希克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6号颐和花园的不动产存在出让的情况。其中车库50处:3栋7号、3栋9号、3栋10号、3栋11号、3栋12号、3栋14号、3栋16号、3栋18号、3栋20号、3栋24号、7栋1号、7栋3号、7栋5号、7栋7号、7栋8号、9栋4号、9栋6号、9栋8号、10栋3号、10栋4号、10栋5号、10栋7号、10栋8号、10栋10号、10栋12号、10栋14号、10栋16号、11栋1号、11栋2号、11栋3号、11栋4号、11栋6号、11栋7号、11栋8号、11栋9号、11栋10号、11栋11号、11栋12号、11栋13号、11栋14号、11栋15号、11栋16号、11栋17号、11栋18号、11栋19号、11栋20号、11栋21号、11栋22号、11栋23号、11栋24号;住宅14处:1栋B-1401、1栋B-1501、1栋B-1706、3号楼、4号楼、8号楼、9栋131房、10栋242房、11栋171房、11栋271房、12栋211房、12栋232房、12栋261房、12栋111房;其他6处:7栋14号之一、7栋14号之二、1栋B座水箱间电梯机房、1栋B座一层B-110  B-111、1栋B座地下室、13栋水泵房。


清算组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四层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范庆萍律师、邹姗珊实习律师;联系电话:18889897559。


特此公告。


海南希克开发总公司清算组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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