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陕西安康庆华化工有限公司清算一案,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陕西安康嘉陵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或参与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为落实债权登记、审查工作,请各位债权人自接到清算组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逾期不报将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将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的形成过程、偿还情况及数额并提供证明材料,对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应提交证明材料。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债权人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丽
联系电话:15399150606
联系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广场大厦A座701室
陕西安康庆华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