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招投标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物,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是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制度,国家通过立法来推行这一制度,足见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招投标制度在西方已推行230多年之久,我国仅从改革开放以来方才起步,真正规范运行于2000年招投标法实施后,推行时间较短,存在尚需完善地方,这也是饱受社会诟病的重要原因,诸如经过招投标时间就长、价格就高、招不到好队伍等说法时有出现。但究其原因,上述说法更多是主观臆断。因此,招投标法在规范市场行为方面发挥无可替代作用毋庸置疑。
由于项目招标程序是由招投标法规定的,也正是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效率损失,当然,招标所需时间多少存在项目个体差异,而法律制定者又无法精确将其界定,只能给出招标所需社会平均时间。对于技术通用、简易项目,投标人标书编制就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时间;对于技术复杂项目,标书编制时间就可能高于社会平均时间。而多数项目属通用,技术难度不大的,在法定招标时间下就会显得宽裕,为更高效推进招投标进程,部分地区对此类项目,采用合理价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方法,发包时间得到一定缩短,从而覆盖了法律法规难以述及的盲区。
根据项目不同阶段,价格表现为:项目概算价、项目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中标价、合同价、送审价和审计决算价。这里所说价格就高是指项目中标价偏高。众所周知,中标价是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而招标控制价是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预算价基础上合理下浮后得出的,也是建设单位心理预期的上限价。因此,投标人在此限之下报价只要不低于成本标价,建设单位应予认同的,何而谈其经过招标价格就高一说。
依项目规模、类型、特点等,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设定相应资质条件,向社会公开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参与竞标,不具备相应资质者无从参与投标,因此,凡是经过招投标确定的中标人一定是符合项目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至于说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不诚信行为,主要由以下情况所致:
一是建设单位“意中人”没有中标,项目实施过程存在建设单位不予配合,有“横挑鼻子竖挑眼”之嫌;
二是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资金准备不足,不能按合同付款进度予以支付,导致投标单位建设热情不高;
三是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松散,甚至“瞎子放驴,随它去了”,中标单位当然不会放弃“偷工减料”之机;
四是存在挂靠转包违法违规行为,但这些行为均系“暗箱操作”,投标过程伪装得“天衣无缝”,在项目实施过程方才显现;
五是本土相应资质企业较少,域外企业对项目情况不甚了解决,不敢擅自参与投标,为本土企业挂靠或联合县外企业投标已成常态。
为扩大诚信企业中标机率,部分地区推行“商务+技术+信用”的“三合一”评标法,彰显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理念。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主体,其主导思想、准备状况、服务理念、诚信行为是影响项目造价、推进速度、施工队伍约束的重要因素,建设单位做好“四要”、“四不要”是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即:
一是按法律规定,招标前置手续要准备充分,建设单位不要心存杂念;
二是招标过程要公平、公正,建设单位不要强加干预;
三是标后要强化监管,建设单位不要推卸责任;
四是项目要按约付款,建设单位不要失信违约。
在建设市场“僧多粥少”情况下,建设单位虽在话语权上享有天然优势,但应秉承实事求是原则,方是走出误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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