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这里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因此,城乡规划法是将“一法一条例”的适用范围统一到一部法律中,既管城市规划、镇规划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也管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
同时,考虑到在法律中规定城市和镇依法制定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是必要的。乡和村庄的情况与城市和镇有较大不同,目前多数乡和村庄还没有制定规划。要求所有的乡和村庄,特别是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乡和村庄都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编制乡村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目前还难以做到。如果法律作出统一要求,难免流于形式,还是根据不同地区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作出有区别的规定,逐步推行为好。因此,城乡规划法对城市和镇、乡和村庄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作了不同的要求:首先,城市和镇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上述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受保护建筑物予以保护。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