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协议作为一种合同,首先应该具备合同的一般内容,同时,它是针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拟定的合同,具有特殊性,需要结合征收补偿事项确定相应内容,拟定对应条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必备条款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签约各方当事人均需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为了避免因签约不当造成权益受损或增加不必要的麻烦,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签约前不仅要认真研读合同内容,更要从法律层面判断某些条款的合法性,做到防患于未然,尤其是处于弱势一方的被征收人更应慎重行事。
合同主体错误,将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或可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合同主体是否正确,名称或姓名前后是否一致,有没有签约权,这关系到合同的效力。
代表征收方签字盖章的是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是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部门),而被征收人方应该是房屋所有权人,该所有权人去世的,由其继承人作为签约人。如果主体不对,签约人没有签约权或代理权的,会导致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