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中资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中资保险公司解散,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2.外资保险公司解散。
外资保险公司解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
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中国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外资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外资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中国保险报》于1994年1月5日正式创刊,是一份以保险宣传为特色的全国性财经大报,也是中国保险业唯一公开发行的报纸,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重大信息披露权的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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