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机制公平透明的特征是最基础的特征,也是创建招投标体制的初衷。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的公布招标意向,投标者如实公布自身的实力,为招标人员提供客观的参考意见,使投标者们在统一的时间段、统一的价格浮动区间展示自身的实力和水平。招投标统一竞争平台的创立有利于投标者充分发挥自身实力,并如实展示,有利于招标者发掘优秀企业,不至于埋没有资质的企业,充分做到了交易面前人人平等,对创建透明的市场交易环境,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有着重要的意义。
招投标体系的建立是希望充分发挥自由的力量,让投标者、招标者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各方应遵守招投标的规范要求和底线限制条件,不能跨越规范和流程,因此招投标法治化的特征是确保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有力保障。对于未遵守正常流程而进行的招投标工作,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近几年,相关的招投标工作也在不断的完善,一些机制漏洞也在不断的修复,相关的法律文件也相继出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及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招投标工作逐步迈向法治化的进程,也标志着招投标工作已经步入成熟阶段。另一方面表现在招投标工作的合同制度,通过了解对方信誉和实力情况签订具有法律意义的条款合约,在法律的制约下双方都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确保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出现违约情况,应让相关部门介入进行协商调解,必要时应对承受损失的一方予以相应的赔偿,以确保双方的利益。招投标作为一项大宗商品的交易行为,参与各方应具备法律观念和合同意识,应做到“法在心中,处处守法,事事依法”,并将法律作为至上的权威。
招投标工作法治化的特征也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法律作为公正裁决的权威文件规范,有利于制约招投标各方时刻保持警戒状态,不得越雷池一步,有效避免一些围标串标等暗中利益勾结的不法行为,使各方行为规范都有一定程度的约束,从而避免违法乱纪的行为破坏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有利于保障招投标人员的切身利益,避免出现一方爽约、另一方利益受损的不公平现象,为确保参与各方尤其是施工方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法制化社会的进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从最基本的生物进化论来讲:物竞天择,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此消彼涨。因此在建筑工程方面各施工方、生产厂商也存在一些竞争行为,而招投标的交易模式就是将此种行为上升到了极致,通过公证严格的招投标交易环境,各生产厂商之间根据自己的产品质量和优势进行报价,采购方综合考虑各大厂商的产品情况,选择最佳的合作对象。其他的产品质量、服务、信誉不优的企业将面临着投标失败的危机,如不加以改善,容易导致企业利润下降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因此,在招投标的竞争重压之下,有利于提升生产厂商的产品质量和信誉,有利于提升施工队伍的施工工艺水平,为招标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通过招标平台体系,检验出众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兼并小企业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充实扩大优秀企业的实力和规模;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来讲,有利于提升建筑的质量和水平,有效的限制了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对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规避潜在安全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
招投标工作中,各大监督机构的介入监督是明显的特征之一。其相关的监督机构具有执行力强、颇具权威性、客观公正的特点。其监督机构主要有各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等。政府监督的介入将更加客观公正的了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通过行驶相应的权利,及时监督调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违法乱纪的情况,有利于促进招投标工作的正当竞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相关文件已由纸质的招投标文件上升为电子版招投标文件,招投标已趋向现代化、科技化、电子化发展,节省了读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使各方联络可以同步进行,在联络上没有了先后顺序,有效的避免了参与各方暗中联络的情况,对保护招投标的商业机密、预防串标围标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