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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陆《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2/3 11:57:49

赵宏陆: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莫交执违字(2025)00022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发现你经营的黑MM2507/黑BEX60挂车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该车原核定货箱栏板高度为2900毫米,长度为12500毫米,宽度为2550毫米,但实际栏板长度加长至13740毫米,宽度增宽至2780毫米,明显超出车辆营运证登记的规格,以上事实,有驾驶员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9轻重等级:较轻;具体表现:初次被查处;裁量权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从轻处罚。违法程度为较轻。
  

三、本机关拟作出对你罚款伍仟元的处罚决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联系地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政府3号楼7楼7021室,联系人:王刚,电话:13030413559。
  

特此公告。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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