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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5/11/13 14:30:45

当事人: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89DX94,法定代表人:段剑歌,住所(住址):北京市顺义区裕庆路20号院5号楼4层412,联系电话:181****5785,案件来源:举报投诉。

2024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在微店平台开设的店铺“MOEVIR”中销售非法出版物《moevir》,举报人已提供样书。2024年10月31日,你单位因涉嫌存在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以普通程序立案。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本案主体信息进行网络远程勘验。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赴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腾志路9号嘉民北京机场北刻机产业园1号库3层1301号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放的《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A版)《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B版)2种出版物共计23857册,无出版单位信息,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出版物予以扣押。2024年11月13日,你单位受委托人就你单位涉嫌发行画册《MOEVIR》一事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11月26日,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微店平台)向本机关通过邮箱提交了涉案店铺的主体信息等证据材料。2024年11月27日,你单位受委托人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确认。2024年12月6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平台,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注销。2024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就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注销材料一事发函给北京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办理了案件中止。2025年1月7日,因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执法人员依法解除扣押的2种出版物共计23857册。2025年1月23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你单位涉嫌虚假注销登记,向我机关送达了《受理通知书》。2025年7月2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对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协查情况的复函》显示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恢复“存续”状态(京顺市监撤字〔2025〕第0703号)。2025年7月24日,案件重启调查。2025年7月29日,执法人员赴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调取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体信息。当日下午,执法人员赴你单位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裕庆路20号院5号楼4层412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经营迹象,未找到相关员工。根据法定代表人段剑歌实名认证信息表记载的联系电话(181****5785),未联系上法定代表人段剑歌。2025年8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实,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无图书出版资质,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并委托印刷了《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A版)等6种出版物共计24507册,其中在微店平台随明星卡片附送650册。其余涉案出版物23857册,依你单位书面申请,解扣的出版物仍暂存总队库房。你单位擅自出版印刷涉案出版物违法经营额共计41300元,无违法所得,未使用专用工具、设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雷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执法人员赴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调取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段剑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独立法人,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零售等,能够自行承担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质。 证据二:你单位提交的授权委托书1份、前法定代表人雷楠、受托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段剑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刘某有权代表你单位接受行政机关调查询问,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 证据三:《关于商请协助调取微店平台店铺交易的函》及《微店平台相关店铺的发行情况》:证明涉案店铺主体信息、销售情况。 证据四:北京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电话登记单:证明匿名市民通过12345提供了本案中涉案期刊的发货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志路9号嘉民北京机场北科技产业园1号库3层1301号。 证据五:你单位提交的涉案画册封面、封底、版权页打印件及MOEVIR检讨书:证明当事人赠送画册的样式以及当事人对相关行为的检讨。 证据六:《关于申请对进行鉴定的函》、收据、《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查鉴定意见书》(京新出鉴字[2024]B1066号-B1071号):证明执法人员对扣押的涉案期刊送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经鉴定6种期刊样本为非法出版物。 证据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6份:证明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远程勘验涉案主体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扣押情况;2024年11月13日,你单位来本机关接受调查情况;2025年7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八:执法人员采取扣押措施相关文书: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A版)《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B版)2种出版物共计23857册采取了扣押措施,并依法对上述物品作出了处理,程序合法。 证据九:执法人员解除扣押措施相关文书:证明本案中扣押的《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A版)《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B版)2种出版物共计23857册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执法人员依法解除扣押。 证据十:你单位提交的《广告印刷品制作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购销年度合同》等复印件、《小卡订购合同协议》、客服微信沟通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出版委托印刷涉案期刊的数量、金额等信息以及当事人主要以发行小卡为主要产品。 证据十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无图书出版资质,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委托印刷了《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A版)等6种出版物共计24507册,其中在微店平台随明星卡片附送650册。你单位擅自出版印刷涉案出版物违法经营额共计41300元,无违法所得,未使用专用工具、设备。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因执法人员通过你单位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181****5785)及你单位的登记地址均未能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25年9月1日向你单位登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文告字〔2025〕第10002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文改字〔2025〕第100032号文书,截至2025年10月30日,你单位未到我机关领取文书,视为送达。截止至2025年11月10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基准表》,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非法出版物《MOEVIR》共计23857册;2.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10日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或通过北京市财政局网上缴费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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