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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5/2/11 14:03:40

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献民、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4****0051、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前进路57号020号、联系电话:19074586056。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7月,湖北红岸车辆科技公司在(原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批准的工业用地131396平方米范围内占用65459.48平方米土地建设红岸驾服中心汽车训练场地及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汽车训练场地(驾校)属于S9其他交通设施用途,与工业用地用途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主体证据:法定代表人刘献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事实证据:现场核查报告、现场照片、单位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测笔录、地址确认书、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接到告知和听证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65459.48平方米国有土地,交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2、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65459.48平方米国有土地,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金人民币1963784.40元。


本决定书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阳市财政局罚没账户缴纳罚款(开户行:枣阳市中行书院街支行;户名:枣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561257547097)。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饶峰 杜本才,电话:0710-6222700,地址:枣阳市人民路52号。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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