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鸿鑫口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嘉心,身份证号码:441424198605204623):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开展诊疗活动,以上事实有:1.2024年4月10日现场笔录1份,2.拍摄现场照片15张(其中2024年4月10日现场拍摄7张,2024年5月10日在嵩口派出所民警和嵩口镇中山村干部配合下拍摄照片4张,2024年5月21日在嵩口镇中山村干部配合下拍摄照片4张)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费至永泰县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泰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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