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诉被告一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高迅智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2022)苏01民初622号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一及我司在电梯商品及电梯维修、租赁服务上使用“住友”、“住友富士”、“住友富士电梯”、“SUMITOMO”、“SUMITOMO FUJI”及包含“住友”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被告一及我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该纠纷,我司特此做出如下声明:
(2022)苏01民初622号一审判决的说理、论证专业、全面、缜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准确、公正,我司同意和服从该判决结果。
在被起诉后,我司第一时间对相关被诉侵权行为进行了核实,并与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权利人”)进行了及时接洽。权利人始终与我司保持平等和友好的沟通。经过权利人和我司的坦诚交流和共同努力,目前双方已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我们感谢权利人在和解中对我们的尊重、体谅和宽容,这体现了权利人对中国企业一贯的友善态度,也展示了作为国际大企业的风范和大度。我们相信,双方对于这次纠纷的处理方式和最终达成的和解结果,可以成为友好解决法律争议的典范。
我司充分尊重权利人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各项知识产权,尊重其在品牌维护和宣传方面的长久努力和来之不易的成果。我司认可权利人通过在中国守法、诚信经营建立起的品牌信誉,对其通过投资建厂、引进技术、救助灾区、捐资助学等行动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做出的贡献和树立的良好形象表示赞赏。
因此,我司郑重声明:我司认同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住友”、“SUMITOMO”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并尊重权利人对该等驰名商标享有的权益;我司已经在第一时间停止全部涉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司之前使用涉案商标或企业名称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务,均与权利人没有任何授权或商业关系。
我司始终认同,企业想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遵守法律,恪守基本商业道德准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对于过去的疏忽和失查行为,我司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直面错误,均已积极地进行了彻底改正,以实际行动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就之前的失误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我司在此再次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今后不会再发生任何类似的侵权行为。
声明人:广东高迅智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