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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9/18 10:53:10

吴金斌:

  

本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你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龙罚〔2023〕26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担任温州斌凯五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温州斌凯五金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捌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凭缴款单号:3300000172308957991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银行柜面或网银转账等方式缴纳款项。

银行信息如下:

1、开户行: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账号:19225301040013337,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2、开户行:浙江温州龙湾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1000018619391009999,户名: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统一支付平台;

3、温州银行;4、建设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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