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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3/2 9:10:19

深圳市焦点形象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EGA13F):

  

本机关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9月29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深南大道9676号大冲商务中心(一期)2栋3号楼520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理发营业活动;

2.2022年9月29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冯某某、高某某、黄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理发工作。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1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523,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2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533,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卫公罚[2022]12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账号:75236618312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5-26415583(陈先生);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1298号。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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