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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2/28 9:12:50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日对当事人杨振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作出浙慈卫医罚〔2022〕15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杨振东;性别:男;年龄:60岁;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3237;住址: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14号;经营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龙头场村龙头场东路62弄1号、2号;联系电话:159****2609。经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以上门服务的方式在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龙头场村龙头场东路62弄1号、2号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600元,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法治日报》向你公告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年1月12日公告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在三日(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与申辩,在五日(工作日)内也未提交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和陈述、申辩权利。由于本案金额较大,且《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浙卫发〔2022〕36号)以及附件《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于2023年1月30日实施,为慎重起见,本机关于2023年1月31日进行了重大案件再次集体讨论,讨论结果维持拟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玖仟陆佰元(¥29600.00元);

2、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捌仟捌佰元(¥458800.00元)。上述罚没款,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231000001888504;编号:030110;备注栏填缴款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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