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仲裁委公告登报格式:
仲裁公告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永玲与你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已审理终结,现将青仲裁字(2016)第104号《裁决书》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青仲公告字(2016)第104-3号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永玲与你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已审理终结,现将青仲裁字(2016)第104号《裁决书》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联系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B座19层联系人:案件管理处田秘书联系电话:(0532)85768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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